1. 按照 ACR 类风湿关节炎功能状态分级为 4 级; |
2. 体重 ≥ 100 kg者; |
3. 既往病史或现病史中有类风湿关节炎以外的炎性关节疾病者(例如痛风、反应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脊柱关节炎、莱姆病等),伴类风湿关节炎的继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除外;或其他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或其他重叠综合征);或未经控制的疾病状态者,例如:哮喘、银屑病或炎性肠病,发病时通常需要口服或肠道外皮质类固醇治疗; |
4.有肿瘤病史者(包括实体瘤、血液肿瘤、原位癌);
注:不包括在筛选访视前 6 至 12 个月内已切除或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经治疗的宫颈发育不良或经治疗的 I 级原位宫颈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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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例如(但不限于)神经系统、肾、肝、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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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患有中度充血性心力衰竭者(纽约心脏学会 III 级或 IV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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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胸部 X 光检查发现间质性肺病者(轻度除外,由研究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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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人、人源化或鼠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或过敏性反应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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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患有任何可能影响本试验疗效评估(特别是关节疼痛和肿胀)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神经系统疾病、血管疾病或系统性疾病者(例如帕金森病、脑瘫、糖尿病性神经病变);或患有可能干扰疼痛评价的神经病变或其他疼痛性病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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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已知有以下感染或感染史者:复发性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结核病(TB)和非典型分支杆菌病、胸部 X 线检查(CXR)发现肉芽肿病以及带状疱疹;
注: 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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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筛选访视前 4 周内发生需要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或在筛选访视前 2 周内接受口服抗感染药物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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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筛选访视前 52 周患有内深部间隙/组织感染史者(例如筋膜炎、脓肿、骨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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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研究者判断,近 2 年内有严重感染或机会性感染病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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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慢性感染史者(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骨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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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疑似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患者,包括纯化蛋白衍生物试验阳性(结核(TB)实验阳性)或 TB-干扰素实验阳性且未接受 TB 感染治疗或预防治疗者。对于潜伏结核性患者,需在试验首次给药开始前接受至少 4 周预防性治疗,且承诺完成整个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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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既往病史或现病史中有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 HIV 感染史和 HIV 检测结果阳性患者; |
17.筛选期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Treponema pallidum,TP)抗体阳性者; |
18. 筛选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载量大于当地正常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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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既往接受过托珠单抗治疗者;
注: 向申办方提出申请后,单次暴露托珠单抗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该条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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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抗 TNF 药物治疗失败(即:显著的安全性问题或缺乏疗效);
注: 因为费用或对皮下注射或静脉输注不适而停止既往抗 TNF 治疗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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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既往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治疗者,包括试验用药品(例如:CAMPATH、抗 CD4、抗CD5、抗 CD3、抗 CD19 和抗 C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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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既往接受任何 JAK 抑制剂或任何其他具有 DMARD/DMARD 样效应的新药物治疗者;
注: 如果不能确定治疗是否具有 DMARD/DMARD 样效应,研究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申办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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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筛选访视前 6 个月内接受过 γ-球蛋白静脉治疗、血浆去除术或 Prosorba 免疫吸附柱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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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随机给药前 4 周内接种活疫苗/减毒疫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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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随机给药前 8 周内接受过烷化剂治疗者,如环磷酰胺或苯丁酸氮芥或全淋巴区照射; |
26. 在随机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关节内或肠道外皮质类固醇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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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在随机给药前 8 周内接受过研究者认为对本试验有影响的手术(包括关节手术),或者计划在随机后 6 个月内进行研究者认为对本试验有影响的手术者; |
28. 筛选期检查符合下述任一条件者;
肾功能:血清肌酐> 1.5 × ULN;
肝功能: ALT 或 AST > 1.5 × ULN,或 TBIL > 1.5 × ULN;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 WBC < 3.0×109 /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 1.5×109 /L,绝对淋巴细胞计数 ALC < 0.5×109 /L,血小板 PLT < 100×109 /L,血红蛋白 HGB < 85 g/L;
血生化:甘油三酯 >10 mmol/L;
*筛选前 2 周内不允许接受任何医学支持治疗(如:各种升白药、治疗贫血药物(叶酸除外)、护肝降酶药物、输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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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怀孕或哺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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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筛选访视前 4 周内(或者在试验用药品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长者为准)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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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试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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