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社区临床试验官方合作伙伴
招募状态 招募结束
免费入组
  • 免费咨询顾问

微信咨询 我要报名
提示:找不到相关临床试验项目?没关系,联系我们,为您精准匹配!

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SCT-I10A: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510:重组人源化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适应症

一线晚期肝细胞癌

癌种

肝胆胰癌
1
查找项目 通过领募信息库查项目
2
联系我们 招募专员进行初筛
3
签署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
4
成功入组 成功参加临床试验

试验描述

【肝癌L025】SCT-I10A (PD-1)联合 SCT510(重组人源化抗VEGF单抗)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估SCT-I10A联合SCT510对比索拉非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多中心、随机、开放II/III期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一线晚期肝细胞癌

三、试验药物介绍
SCT-I10A: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510:重组人源化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四、主要入选标准
1.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经临床或病理诊断为肝细胞癌,肝细胞癌诊断需符合以下标准中任一条: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肝细胞癌,除外纤维板层、肉瘤样或混合性胆管癌-肝细胞癌;
2) 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9年版)》,经临床确诊为HCC;
5.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HCC的系统治疗(主要包括系统化疗、抗血管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含PD-1、抗PD-L1/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靶向作用于T细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的免疫治疗),术后辅助化疗结束6个月之后疾病进展允许入组;
6.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为C期或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
7.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7分),且无肝性脑病病史;
8.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也可被选为靶病灶;
9.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10.主要器官功能正常(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输注白蛋白制剂纠正治疗),即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1.5×l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ALT和AST≤5×ULN;血清白蛋白≥28g/L;总胆红素(TBIL)≤2×ULN;碱性磷酸酶(ALP)≤5×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4)尿常规检测尿蛋白<2(+);若基线时尿蛋白≥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必须≤1.0g;
5)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6)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五、主要排除标准
1.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曾接受肝脏的手术和/或针对HCC的局部治疗,为减轻疼痛对骨转移性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2.未从局部治疗(包括介入治疗、射频治疗等)、既往化疗、手术、放疗的任何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即未降至≤1级(NCI CTCAE 版本5.0)的受试者(除外脱发和疲劳);
3.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
4.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中度或重度腹水或需要引流的腹水,或有需要引流和/或伴有呼吸急促症状的胸水或心包积液;
5.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2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无病变>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6.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7.具有出血倾向、高度出血风险或凝血功能障碍,包括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筛选前3个月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在入组前10天内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胃外抗凝血药或血栓溶解剂或阿司匹林(>325mg/天)或其它抑制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氯吡格雷等);或之前接受过手术操作,病灶侵犯大血管等,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倾向;
注:用于静脉通路装置通畅的预防性抗凝是允许的,但前提是入组前14天内需满足INR≤1.5×ULN且APTT在正常范围内;
8.门静脉癌栓累及主干和左右分枝,或同时累及主干和肠系膜上静脉,或有下腔静脉癌栓或心脏受累者;
9.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活动期消化道溃疡或出血、骨折(不包括己愈合的陈旧性骨折)者;
10.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入组前3个月内已知内镜检查存在重度静脉曲张。有门静脉高压证据,经研究者评估出血风险高;
11.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腹腔脓肿、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12.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患者(诊断性活检除外);
13.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接受稳定剂量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4.既往有肝或其他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5.已知具有活动性结核病史;
16.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17.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简单泌尿道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除外),梅毒感染需要治疗者;
18.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如III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入组前3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或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以及既往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的受试者;
19.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IU/ml或104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HCV抗体同时阳性;经过抗病毒治疗低于上述标准者且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者可入组;
20.入组前2周或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1)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2)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3)    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21.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除外);
22.对研究药物SCT-I10A、SCT510任何组分过敏;或已知的对任何其他单抗过敏;或对索拉非尼的任何组分过敏;
23.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妊娠的受试者;
24.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不愿意接受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及其男性伴侣);
25.受试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器械或研究药物治疗中,且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少于或等于4周;
26.已知受试者存在药物成瘾或精神疾病史;
27.任何其他疾病,代谢紊乱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或将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状况,或影响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六、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北京 北京
2 浙江 杭州
3 黑龙江 哈尔滨
4 江苏 南京
5 辽宁 沈阳
6 湖南 长沙
7 广西 南宁
8 海南 海口
9 江苏 常州
10 吉林 长春
11 江苏 南通
12 陕西 宝鸡
13 湖北 武汉
14 浙江 温州
15 广东 广州
16 安徽 蚌埠
17 黑龙江 佳木斯
18 辽宁 锦州
19 广西 柳州
20 福建 福州
21 山东 济宁
22 内蒙古 呼和浩特
23 重庆 重庆
24 陕西 西安
25 湖南 永州
26 湖南 郴州
27 上海 上海
28 江西 南昌
29 四川 内江
30 湖南 株洲
31 安徽 合肥
32 河南 郑州
33 湖南 常德
34 湖北 宜昌
35 江西 赣州
36 山东 烟台
37 云南 昆明
38 四川 宜宾
39 福建 厦门
40 福建 泉州
41 河北 石家庄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 微信号

我要报名 扫码关注
  •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