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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ALMB-0168 注射液:一款 first-in-class 针对全新靶点半通道膜蛋白 Connexin 43 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激动剂

适应症

骨肉瘤

癌种

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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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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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签署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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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组 成功参加临床试验

试验描述

【骨肉瘤L077】ALMB-0168注射液治疗骨肉瘤
 
一、临床试验项目名称
评价 ALMB-0168 在骨肉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疗效的多中心、单臂、开放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二、适应症
骨肉瘤

三、试验药物介绍
ALMB-0168 注射液:为一款 first-in-class 针对全新靶点半通道膜蛋白 Connexin 43 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激动剂
 
四、主要入选标准
1.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高级别骨肉瘤患者; 
2. 按照不同阶段进行界定:
a) PART I:具有骨病灶(原发或转移),且标准治疗失败的骨肉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1.1.1. Enneking 分期系统为 3 期的骨肉瘤伴随骨转移,伴或不伴肺转移;
①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骨肉瘤;
② 多灶性骨肉瘤; 
b) PART II:标准治疗后失败的高级别骨肉瘤患者;
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一线及以上化疗药物(包括大剂量甲氨
蝶呤、多柔比星[累积使用剂量≥350 mg]、顺铂等)化疗治疗中或化疗结束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对 6 个月以上疾病进展者,需要由研究者进行风险获益评估,并获得受试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3. 16 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4. 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的 PS 评分为 0、1 或 2;
5. 存在 RECIST v1.1 标准下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病灶。不可测量的病灶应该是可通过常规成像技术进行评估,包括同位素骨扫描、CT 或 MRI 等。PART II 纳入的受试者基线至少有一个 CT 或 MRI确认的可测量的病灶;
6. 主要系统功能定义如下:
a) 骨髓储备: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
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 g/dL,最近 14 天未输血(需
要输血的受试者);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1.5 倍正常上限(ULN)(除非患者因
Gilbert’s 病或胆红素结合缓慢的类似综合征而出现 1 级胆红
素升高);转氨酶(AST/SGOT 和/或 ALT/SGPT)≤3 倍 ULN(肝转移<5 倍 ULN);
c) 肾脏功能:正常血清肌酐≤1.5 mg/dL(133μmol / L)或计算肌酐清除率≥50 毫升/分钟(Cockroft - Gault 公式);
d) 凝血:凝血参数定义为国际标准化率(INR)≤2;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有育龄期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必须使用两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 1 个屏障法。男性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必须避免捐献精子;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8.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9. 本人能够理解本研究的全过程,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无法理解知情同意书、或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受试者,可由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有受试者的手印;

五、主要排除标准
1. 临床确诊的脑转移、软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脑或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的患者;
2. 目前或过去 6 个月内患有下列心脏疾病:
a) 通过超声心动图(ECHO)测得左室射血分数(LVEF) <45%;
b) 筛查心电图(ECG)提示 QTc 间隔女性> 470ms,男性> 450ms;
c) 不稳定型心绞痛;
d)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2 级);
e) 急性心肌梗死;
f) 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g)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
h) 支架植入;
3. 未经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SBP] >160 mmHg 或舒张压
(DBP)>100 mmHg(血压值高于这些水平的患者在开始试验前必
须用药物控制血压到该水平以下);
4. 患有严重活动性感染(14 天内使用过全身性静脉抗生素,但口服抗生素允许)未良好控制,或患有其他严重的疾病,会影响受试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
5. 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或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查阳性,或活动期乙型肝炎(HBV DNA ≥ 500 IU/ml)或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 抗体(+)阳性,但 RNA 阴性者可以入组);
6. 有其他活动性肿瘤,或 3 年内存在浸润性肿瘤治疗史。可以接受有过明确的局部治疗 I 期肿瘤受试者,且其被认为不太可能复发的。可以接受既往有原位癌(比如非侵袭性)治疗史以及有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病史的患者;
7. 首次给药前近期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等,也包括未上市的抗肿瘤治疗)≤28 天,或有相关的副作用 NCI CTCAE v5.0 >1 级,但脱发除外;
8.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且入组接受了治疗;
9. 在开始治疗前≤28 天进行过广泛放射治疗(包括锶 89 等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或治疗前≤7 天进行局部放射治疗,或尚未从这种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
10. 开始治疗前 28 天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开始治疗前 7 天进行过门诊手术。人工血管放置术后无需等待;
11. 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者;
12. 既往对人源性单抗或融合蛋白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和/或有禁忌症者;
13. 妊娠女性。哺乳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应停止哺乳;
1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重性精神障碍)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心理、家庭、社会或地理条件等因素与试验方案不符合的。

六、主要研究中心所在省份及城市(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序号 省份 城市
1 广东 广州
2 北京 北京
3 福建 福州
4 湖南 长沙
5 四川 成都
6 天津 天津
7 辽宁 沈阳
8 河南 郑州
9 上海 上海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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